全椒县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政务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政务服务于政务公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政务服务与公开发展目标,由人大审议通过、县 财政批复列入 县 级部门预算,由 县 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 县 级 政务服务与公开事业发展的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 县政务服务中心 和 县 财政局共同管理。
县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定期向 县 财政局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施管理监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县 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商 县政务服务中心 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用于 县 本级 政务服务与公开事业 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一) 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经费 ;
(二) 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与运营经费 ;
(三) 政务公开测评与第三方监督经费 ;
(四) 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经费 ;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年度 专项资金收入规模以及 政务服务与公开事业 发展规划和要求,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 县 财政局初审。
第七条 县 财政局会同 县政务服务中心 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 县 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经 县 政府批准后, 县 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明细预算批复到使用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 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 县 财政局。
第十一条 县 财政局要会同 县政务服务中心 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专项资金等行为,由 县财政、审计、监察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 县 财政局和 县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